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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(全文六章四十二條)
來源:中國人大網 法律出版社       發布時間:2019/7/11 點擊次數:3449
 
 

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(全文六章四十二條)

中國人大網 法律出版社 315

中華人民共和國主(zhu)席令

第二十六號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19315日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011日起施行。

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主席 習近平

2019315

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

20193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)

目  錄

第一(yi)章 總  則(ze)  第二章 投資促進

第三章(zhang) 投資保(bao)護  第四章 投資管理

第(di)五章 法律(lv)責任  第六章 附(fu)  則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(bu)擴大(da)對外開放(fang),積極促進外商投(tou)資(zi),保護外商投(tou)資(zi)合法權益,規范外商投(tou)資(zi)管理,推動形成(cheng)全面開放(fang)新格局,促進社會主義(yi)市場經濟健康發展,根據(ju)憲法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條(tiao) 在中(zhong)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(he)國境內(以(yi)下簡稱(cheng)中(zhong)(zhong)國境內)的外商投資,適用本法。

本法所稱外(wai)商投(tou)資(zi)(zi),是(shi)指外(wai)國的自(zi)然(ran)人、企(qi)業(ye)或者其他(ta)組(zu)織(以(yi)下(xia)稱外(wai)國投(tou)資(zi)(zi)者)直接或者間(jian)接在(zai)中國境內進行的投(tou)資(zi)(zi)活動,包括下(xia)列情(qing)形:

(一)外國投(tou)(tou)資者單獨或(huo)者與(yu)其他投(tou)(tou)資者共同在中(zhong)國境(jing)內設(she)立外商(shang)投(tou)(tou)資企業(ye);

(二)外國投資者取(qu)得中國境內(nei)企(qi)業的股份、股權(quan)、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(quan)益;

(三)外國投資者(zhe)單獨或(huo)者(zhe)與(yu)其他投資者(zhe)共同在(zai)中國境內投資新(xin)建項目(mu);

(四)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(gui)或者國(guo)務院規(gui)定(ding)的其他方(fang)式的投資(zi)。

本法(fa)所稱外商投資企(qi)業(ye),是指全部(bu)或(huo)者部(bu)分由外國(guo)(guo)投資者投資,依照中(zhong)(zhong)國(guo)(guo)法(fa)律在中(zhong)(zhong)國(guo)(guo)境內經登(deng)記注冊設立的企(qi)業(ye)。

第(di)三條 國(guo)家堅持對(dui)外開放的基本國(guo)策,鼓勵外國(guo)投(tou)(tou)資者依法在中國(guo)境內投(tou)(tou)資。

國家實行高水(shui)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(ce),建立(li)和完善(shan)外商投資促進(jin)機制,營造穩(wen)定、透明、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(huan)境(jing)。

第四條 國(guo)家對外商投(tou)資實(shi)行(xing)準入(ru)前國(guo)民待(dai)遇加負面(mian)清單管理制度。

前(qian)款所稱(cheng)(cheng)準入(ru)前(qian)國(guo)(guo)民待遇(yu),是指(zhi)在投資準入(ru)階段(duan)給(gei)予外(wai)(wai)(wai)國(guo)(guo)投資者及(ji)其投資不低(di)于本(ben)國(guo)(guo)投資者及(ji)其投資的(de)待遇(yu);所稱(cheng)(cheng)負面清(qing)(qing)單,是指(zhi)國(guo)(guo)家規定(ding)(ding)在特(te)定(ding)(ding)領域對外(wai)(wai)(wai)商投資實施(shi)的(de)準入(ru)特(te)別管理措(cuo)施(shi)。國(guo)(guo)家對負面清(qing)(qing)單之(zhi)外(wai)(wai)(wai)的(de)外(wai)(wai)(wai)商投資,給(gei)予國(guo)(guo)民待遇(yu)。

負面清單由國(guo)務院(yuan)發(fa)布(bu)或者(zhe)批準(zhun)發(fa)布(bu)。

中華人民共和國締(di)結或(huo)者參加的(de)國際條約、協(xie)定(ding)對(dui)外(wai)國投資者準入(ru)待遇有更優惠(hui)規定(ding)的(de),可以按照相關規定(ding)執行。

第五條(tiao) 國(guo)(guo)家依法保護外國(guo)(guo)投資者(zhe)在(zai)中國(guo)(guo)境(jing)內的投資、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。

第六條 在(zai)中國境內進行投(tou)資活(huo)動的外國投(tou)資者(zhe)、外商投(tou)資企業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中國法(fa)律法(fa)規,不得危害(hai)中國國家(jia)安(an)全、損害(hai)社(she)會公共利(li)益。

第七條 國(guo)務(wu)院(yuan)商(shang)(shang)務(wu)主(zhu)管部門(men)(men)、投資主(zhu)管部門(men)(men)按照職責分工(gong),開展(zhan)外(wai)商(shang)(shang)投資促進(jin)、保護(hu)和(he)管理(li)工(gong)作(zuo);國(guo)務(wu)院(yuan)其他有關部門(men)(men)在各(ge)自職責范圍內(nei),負責外(wai)商(shang)(shang)投資促進(jin)、保護(hu)和(he)管理(li)的相(xiang)關工(gong)作(zuo)。

縣(xian)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(fu)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(gui)和(he)本級人民政府(fu)確定的職責(ze)分工,開(kai)展(zhan)外商投資促進、保護和(he)管理工作。

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(qi)業(ye)(ye)職工(gong)依法建立工(gong)會(hui)組織,開(kai)展工(gong)會(hui)活動,維護(hu)職工(gong)的(de)合法權益。外商投資企(qi)業(ye)(ye)應當為本企(qi)業(ye)(ye)工(gong)會(hui)提供必要的(de)活動條件。

第二章 投資(zi)促進

第九條 外商(shang)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(yong)國家支持(chi)企業發展(zhan)的(de)各項政策。

第十條 制定與(yu)外商投(tou)資有關的(de)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、規(gui)章,應當采取(qu)適當方式(shi)征求(qiu)外商投(tou)資企業的(de)意見(jian)和建議。

與外商(shang)投資有(you)關的規范性文件、裁(cai)判文書(shu)等(deng),應當依(yi)法及時公(gong)布。

第十一條 國家建(jian)立(li)健全外(wai)(wai)商投(tou)資服務體系,為(wei)外(wai)(wai)國投(tou)資者和外(wai)(wai)商投(tou)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(gui)、政策(ce)措施、投(tou)資項目信息(xi)等(deng)方面的咨詢和服務。

第十二條 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、國際組織建立多邊、雙邊投(tou)資(zi)促進合作機制(zhi),加強投(tou)資(zi)領域的國際交流(liu)與合作。

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需要(yao),設立特殊經(jing)濟(ji)區域,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(xing)外(wai)商投(tou)資(zi)試驗性政策措施,促進外(wai)商投(tou)資(zi),擴大對外(wai)開放。

第十四條 國(guo)家(jia)根據國(guo)民經濟(ji)和(he)社會發展需要(yao),鼓(gu)勵和(he)引導外國(guo)投資者在特定行業(ye)、領域、地區投資。外國(guo)投資者、外商投資企業(ye)可以(yi)依(yi)照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或(huo)者國(guo)務院的(de)規定享受優惠待遇(yu)。

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外(wai)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(can)與標(biao)準制定工作,強(qiang)化(hua)標(biao)準制定的(de)信息公開和社會(hui)監督。

國家制(zhi)定(ding)的(de)強制(zhi)性(xing)標準平等適用(yong)于外(wai)商投資企業(ye)。

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(wai)商(shang)投資企(qi)業依法通過公平(ping)競(jing)爭參(can)與政府采購(gou)活動。政府采購(gou)依法對(dui)外(wai)商(shang)投資企(qi)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、提供的服務平(ping)等(deng)對(dui)待。

第(di)十七條 外(wai)商投資企(qi)業可(ke)以依法通過公(gong)開發行(xing)股(gu)票、公(gong)司債券等證(zheng)券和其他方式進行(xing)融資。

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(ren)民政府可以根據法(fa)律(lv)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(gui)、地方性(xing)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,在法(fa)定權限(xian)內(nei)制(zhi)定外商投資促進(jin)和便利化政策措施。

第十(shi)九條 各(ge)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(men)應當按照便利、高(gao)效(xiao)、透明的原則,簡化辦(ban)事(shi)程序,提高(gao)辦(ban)事(shi)效(xiao)率,優化政務(wu)服(fu)務(wu),進一步提高(gao)外商(shang)投資服(fu)務(wu)水平。

有(you)關主管部門(men)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(tou)資指(zhi)引,為外國投(tou)資者和外商投(tou)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。

第三章(zhang) 投資保護

第二十條 國家(jia)對外國投(tou)資(zi)(zi)者的投(tou)資(zi)(zi)不實行征收。

在特殊情(qing)況下,國(guo)家(jia)為(wei)了公共(gong)利(li)益的(de)需要(yao),可以依(yi)照(zhao)法律規定(ding)對外國(guo)投(tou)資者(zhe)(zhe)的(de)投(tou)資實行(xing)(xing)征(zheng)收或者(zhe)(zhe)征(zheng)用(yong)。征(zheng)收、征(zheng)用(yong)應當依(yi)照(zhao)法定(ding)程序進行(xing)(xing),并及時給予公平、合理的(de)補償。

第(di)二十一條(tiao) 外國投資者(zhe)在(zai)中(zhong)國境內的出資、利潤(run)、資本收(shou)益、資產處置所得、知識(shi)產權(quan)許可使用費、依(yi)法(fa)獲得的補償(chang)或者(zhe)賠償(chang)、清算所得等,可以(yi)依(yi)法(fa)以(yi)人民幣(bi)或者(zhe)外匯自由匯入、匯出。

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外(wai)國投(tou)資者和外(wai)商投(tou)資企業的知(zhi)識(shi)產(chan)權(quan),保護知(zhi)識(shi)產(chan)權(quan)權(quan)利人和相關權(quan)利人的合法權(quan)益;對知(zhi)識(shi)產(chan)權(quan)侵權(quan)行為,嚴格依(yi)法追(zhui)究法律責(ze)任(ren)。

國家鼓(gu)勵在外商(shang)投(tou)資過程(cheng)中(zhong)基于自愿原(yuan)則和商(shang)業規則開展技(ji)術合作。技(ji)術合作的條件由投(tou)資各(ge)方(fang)遵循公平原(yuan)則平等協商(shang)確定。行政機關及(ji)其工作人(ren)員不得利用(yong)行政手段強制轉讓(rang)技(ji)術。

第二十(shi)三條(tiao)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(ren)員(yuan)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(de)外(wai)國投資者、外(wai)商投資企(qi)業的(de)商業秘(mi)密,應(ying)當依法(fa)予以保密,不得泄露或者非法(fa)向他人(ren)提供。

第二十四條 各級(ji)人(ren)民政(zheng)府及其有(you)關部門制定涉(she)及外商(shang)投(tou)(tou)資的(de)(de)(de)規范性文件,應(ying)當符合法(fa)律法(fa)規的(de)(de)(de)規定;沒有(you)法(fa)律、行政(zheng)法(fa)規依據的(de)(de)(de),不(bu)得減損外商(shang)投(tou)(tou)資企(qi)業的(de)(de)(de)合法(fa)權益或者增加(jia)其義務,不(bu)得設置市(shi)場準入和退出條件,不(bu)得干預外商(shang)投(tou)(tou)資企(qi)業的(de)(de)(de)正(zheng)常生(sheng)產經營(ying)活動。

第二十五條 地方(fang)各級人(ren)民(min)政府及其有關部門(men)應(ying)當(dang)履行向外(wai)國投資者、外(wai)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(cheng)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(tong)。

因(yin)國家利(li)益(yi)、社會公共利(li)益(yi)需要改變政(zheng)策承諾、合同約(yue)定的,應當依照(zhao)法(fa)定權限和(he)程序進行(xing),并依法(fa)對外國投資者、外商(shang)投資企業因(yin)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。

第二十六條 國(guo)家(jia)建立外商(shang)投(tou)(tou)(tou)資企業(ye)投(tou)(tou)(tou)訴工作機制,及時處理外商(shang)投(tou)(tou)(tou)資企業(ye)或(huo)者其投(tou)(tou)(tou)資者反映的問題,協調(diao)完善相關(guan)政策(ce)措(cuo)施。

外(wai)(wai)商投(tou)資企業或者其(qi)(qi)投(tou)資者認為(wei)行政機關及其(qi)(qi)工(gong)(gong)作人員的行政行為(wei)侵犯(fan)其(qi)(qi)合法權(quan)益的,可以通過外(wai)(wai)商投(tou)資企業投(tou)訴工(gong)(gong)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。

外商投(tou)(tou)資企(qi)業或者其投(tou)(tou)資者認為(wei)行(xing)政(zheng)機關及(ji)其工作(zuo)人(ren)員的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(wei)侵犯其合法權益的,除依(yi)照前(qian)款規定通過(guo)外商投(tou)(tou)資企(qi)業投(tou)(tou)訴工作(zuo)機制申請協調解決外,還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議、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第二十七條 外商(shang)投資企(qi)業(ye)可(ke)以依法(fa)成立和(he)自(zi)愿(yuan)參加商(shang)會(hui)、協(xie)會(hui)。商(shang)會(hui)、協(xie)會(hui)依照(zhao)法(fa)律法(fa)規和(he)章程的規定(ding)開展相關活動,維護會(hui)員(yuan)的合法(fa)權益。

第(di)四章(zhang) 投(tou)資(zi)管理

第二十(shi)八(ba)條(tiao)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,外國投資者(zhe)不(bu)得投資。

外(wai)商投(tou)(tou)資(zi)準入負面(mian)清單(dan)規(gui)定(ding)限(xian)制投(tou)(tou)資(zi)的領域,外(wai)國投(tou)(tou)資(zi)者進(jin)行投(tou)(tou)資(zi)應當符合負面(mian)清單(dan)規(gui)定(ding)的條件。

外(wai)商投資準入負面清(qing)單以外(wai)的領域,按照內外(wai)資一致的原則實(shi)施管理。

第二十九條 外(wai)商投(tou)資(zi)需要辦理(li)投(tou)資(zi)項目(mu)核準(zhun)、備(bei)案的,按照(zhao)國家(jia)有關規定執行。

第三十條 外國(guo)投(tou)(tou)資者在依(yi)法需(xu)要取得(de)許可的行業、領(ling)域進行投(tou)(tou)資的,應(ying)當依(yi)法辦理相關(guan)許可手續。

有(you)關主管部門應(ying)當按照與內資(zi)一(yi)致的(de)條(tiao)件和程序(xu),審(shen)核外國投資(zi)者的(de)許(xu)可申(shen)請,法(fa)律、行政(zheng)法(fa)規另有(you)規定的(de)除外。

第三十一條 外商(shang)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、組織機構及其活動(dong)準(zhun)則,適用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公司(si)法》、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合伙企業法》等(deng)法律(lv)的規定。

第(di)三十二條 外(wai)商投資企(qi)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,應當遵守(shou)法律(lv)(lv)、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、社會(hui)保險的規定,依照法律(lv)(lv)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(ban)理稅收、會(hui)計(ji)、外(wai)匯等事宜,并接(jie)受(shou)相關主(zhu)管部門(men)依法實施(shi)的監督檢(jian)查(cha)。

第三(san)十(shi)三(san)條(tiao) 外國(guo)投資者(zhe)(zhe)并購中國(guo)境內企業或者(zhe)(zhe)以其他方(fang)式參與(yu)經營者(zhe)(zhe)集(ji)中的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反壟斷法》的規定接(jie)受經營者(zhe)(zhe)集(ji)中審查。

第(di)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(wai)(wai)商(shang)投資信息報(bao)告(gao)制度。外(wai)(wai)國投資者或(huo)者外(wai)(wai)商(shang)投資企業(ye)(ye)應當(dang)通過(guo)企業(ye)(ye)登記(ji)系統(tong)以及企業(ye)(ye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ong)向商(shang)務主(zhu)管部門報(bao)送(song)投資信息。

外商投資信(xin)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(wei)按(an)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;通過部(bu)門(men)信(xin)息共(gong)享能夠獲(huo)得(de)的投資信(xin)息,不得(de)再行要求報送。

第三十五條(tiao) 國家(jia)建立外(wai)商投資(zi)安全審(shen)查(cha)制度,對影(ying)(ying)響或者可(ke)能影(ying)(ying)響國家(jia)安全的(de)外(wai)商投資(zi)進行安全審(shen)查(cha)。

依法作(zuo)出(chu)的安全審查(cha)決定為最終決定。

第(di)五章 法律(lv)責任(ren)

第三(san)十(shi)六條 外(wai)國投(tou)資(zi)者投(tou)資(zi)外(wai)商投(tou)資(zi)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(zhi)投(tou)資(zi)的(de)(de)(de)領域的(de)(de)(de),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(ting)止(zhi)投(tou)資(zi)活動,限期處(chu)分股份、資(zi)產或者采取其他(ta)必要措(cuo)施(shi),恢復(fu)到實施(shi)投(tou)資(zi)前的(de)(de)(de)狀(zhuang)態;有違(wei)法所得的(de)(de)(de),沒收違(wei)法所得。

外(wai)國投(tou)(tou)資者的投(tou)(tou)資活動(dong)違(wei)反(fan)外(wai)商投(tou)(tou)資準(zhun)入(ru)負面清單規(gui)定的限(xian)制(zhi)性準(zhun)入(ru)特別管(guan)(guan)理措施的,由有關主管(guan)(guan)部門(men)責令限(xian)期改正,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(zhun)入(ru)特別管(guan)(guan)理措施的要求(qiu);逾期不改正的,依照前(qian)款規(gui)定處理。

外(wai)國投資(zi)者的投資(zi)活動違反外(wai)商投資(zi)準入負面(mian)清單規(gui)定(ding)的,除依(yi)照前兩款規(gui)定(ding)處理(li)外(wai),還(huan)應(ying)當依(yi)法承擔(dan)相應(ying)的法律責任。

第(di)三十七(qi)條(tiao) 外國投(tou)資(zi)(zi)者、外商(shang)投(tou)資(zi)(zi)企業(ye)違反本(ben)法規(gui)定,未按照外商(shang)投(tou)資(zi)(zi)信息(xi)報(bao)告制(zhi)度的(de)(de)要(yao)求(qiu)報(bao)送投(tou)資(zi)(zi)信息(xi)的(de)(de),由商(shang)務主管部(bu)門責令(ling)限期(qi)改正;逾期(qi)不改正的(de)(de),處十萬元(yuan)以上五十萬元(yuan)以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。

第(di)三十八條 對外國(guo)投(tou)資(zi)者(zhe)、外商投(tou)資(zi)企業違反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行為,由有關部(bu)門依法(fa)查處,并(bing)按照(zhao)國(guo)家有關規定納(na)入信用(yong)信息系統。

第三(san)十(shi)九條 行(xing)政機(ji)關工(gong)作(zuo)人員(yuan)在(zai)外商投資促進、保護和管理工(gong)作(zuo)中濫(lan)用職權、玩(wan)忽職守(shou)、徇(xun)私舞弊(bi)的(de),或者(zhe)泄露、非法向他人提(ti)供履行(xing)職責過程(cheng)中知悉的(de)商業秘(mi)密的(de),依法給予處分;構(gou)成犯(fan)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第六(liu)章 附  則

第(di)四十(shi)條(tiao) 任何國(guo)家或者(zhe)地區在投資(zi)方面(mian)對(dui)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采(cai)取歧視性(xing)的(de)禁止、限制或者(zhe)其(qi)他類似措施(shi)的(de),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可以根據實(shi)際情(qing)況對(dui)該(gai)國(guo)家或者(zhe)該(gai)地區采(cai)取相應的(de)措施(shi)。

第(di)四十一條 對外國(guo)(guo)投(tou)資者(zhe)在中國(guo)(guo)境內投(tou)資銀行(xing)業、證券業、保險(xian)業等金(jin)融行(xing)業,或者(zhe)在證券市場(chang)、外匯市場(chang)等金(jin)融市場(chang)進行(xing)投(tou)資的管理,國(guo)(guo)家(jia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依照其規(gui)定(ding)。



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202011日起施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》同時廢止。

本法(fa)(fa)(fa)施(shi)行前依照《中華人(ren)(ren)民(min)(min)共和國(guo)(guo)(guo)中外(wai)合資經營(ying)企業法(fa)(fa)(fa)》、《中華人(ren)(ren)民(min)(min)共和國(guo)(guo)(guo)外(wai)資企業法(fa)(fa)(fa)》、《中華人(ren)(ren)民(min)(min)共和國(guo)(guo)(guo)中外(wai)合作經營(ying)企業法(fa)(fa)(fa)》設立的外(wai)商投(tou)資企業,在本法(fa)(fa)(fa)施(shi)行后(hou)五年內(nei)可(ke)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。具體(ti)實施(shi)辦法(fa)(fa)(fa)由國(guo)(guo)(guo)務院規定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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